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结合本案、合同履行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的约定的,你可以在4各被告住所地的任意一地起诉,你可以在滨江区的法院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