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后,定作人依法取得承揽成果的所有权,自不待言。存有疑问的是,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之前,承揽成果归谁所有?此时承揽成果的权属问题,将对定作人产生重大影响。
1、承揽成果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承揽成果完成后,尚未交付前,所有权归定作人。对此结论,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条并结合民法理论推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定作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则规定了“留置权”涵义。结合上述三个法律条文分析,既然承揽人可以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则该成果当属定作人所有,否则承揽人无权留置。
2、尚未交付的承揽成果遭受侵害时定作人的救济方式
(1)已完成的承揽成果遭受承揽人的侵害时,定作人既可以合同之债主张权利,也可以侵权行为之债主张权利。
(2)已完成的承揽成果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定作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之债,也可以向承揽人主张合同不履行之债。
(3)已完成的承揽成果被承揽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定作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保全异议(执行异议),依法取回承揽成果。
附: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