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2.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3.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4.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
这就是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的回答,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