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不是必须交给一审法官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递交上诉状上诉,上诉状一般应向一审法院递交,但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交给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仍然会将上诉状移交原一审法院,并由一审法院负责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