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嘉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次改革主要是放宽了多项户口落户和迁移的限制,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其中《意见》内容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嘉善县、平湖市(含乍浦镇)、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的落户限制。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区落户条件。指嘉兴市区各街道和南湖区、秀洲区所辖镇的镇区。有序放开落户,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投资规模、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也提到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等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将正式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但到目前为止,新的落户政策还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