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第十条有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其是否被用于农业而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国家房屋土地管理局在2001年国地资发(2001)255号文件中进一步作出解释,所谓农用地就是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又分为,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埂、晒谷场(场院)。除以上农业用途外的土地则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下面就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一、农用地的租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有关“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九条有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以出租的形式进行流转。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有关“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进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的规定,出租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在土地上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有关“下列涉及农村土地租赁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规定,应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