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