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根据最新《刑法》,将非法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进行论处,这是欠薪入刑后又一新的严厉举措。这也是对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最有力的回击。新政通过后,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窗口,将骗保入刑宣传出去,营造高压氛围;社保行政部门追回保险金等行政处理同时,要严格法律界限,金额达5000元以上,要移送司法机关。
所以,骗领社保问题刑法处罚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