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