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据质押担保除对质押的票据的合规、合法,真伪及风险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外,还应严格履行质押手续。
1、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要在质押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票据 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质权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质押文句的表述,除记载“质押”外,也可记载“为担保”、“为抵押”、“为设质”。没有在票据记载“质押文句的,出质人(背书人)虽向质权人(被背书人)交付了票据,也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质押无效,出质人(背书认)仍应承担票据转让的责任。
3、出质人(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的背书人位置上签章。《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本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末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因此,办理票据质押,出质人不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且还要签章,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质押无效。
4、票据质押以票据的交付为生效要件。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票据交付质权人,质押自票据交付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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