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想买一套商品房,现在要写一份商品房买卖法律意见书,请问这个意见书的格式是怎样的,谢谢

帮助10人 3.6w浏览 匿名 2017-10-30 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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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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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和清就你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诸多事宜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当事人
        
    1、陈×
        
    2、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文件资料
        
    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四、附件六
        
    2、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楼通知书、收楼携带材料、委托书
        
    3、房屋质量咨询表
        
    三、主要事实
        2006年12月17日,陈×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一期第2幢2单元30层2号房出售给陈×,双方对房屋的面积、价款、交付期限及方式、规划设计的变更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日前,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陈×使用。2007年12月10日,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陈×在同年12月31日办理交房手续。2008年11月21日,武汉验房网专业验房服务部依据《住宅设计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长江房地产公司预售给陈×的房屋进行验房,后发现入户门、厨房、小阳台、保姆房、保姆房卫生间、餐厅、客卫、北书房、杂物间、主卧卫生间、客厅、东南卧室、卫生间等多处出现质量瑕疵。
        
    四、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根据《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质量咨询表》对房屋买卖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楼通知书中第4项“如您未在通知的时间至我司办理收楼手续,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之约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1天视同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亦视为您已经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并且认同该房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因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它受强行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不得约定。况且,依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之规定,对于不作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同时,根据2006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其核准并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能仅凭长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其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2008年1月21日,武汉验房网专业验房服务部依法对陈珊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验房,发现房屋多处存在质量瑕疵,即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确有必要查清长江房地产公司能否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应当要求加盖长江房地产公司印盖,明确保修责任的单位及维修期限。因长江房地产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则应当由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鉴于此,陈珊可要求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购房屋进行维修,或者自由维修,费用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由于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尚未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性意见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
        
    五、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书面材料作出,对以上意见其他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2、未经本律师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 师 : 黄 和 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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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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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法律意见书
    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
    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

    注意:
      

    一、
    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
    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
    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
    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
    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二、
    无论是房屋平面图,
    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
    标准,
    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
    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高级

    名牌

    精装修

    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
    而应明确,

    高级

    具体是什么标准、

    名牌

    到底是什么牌子、

    精装修

    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三、
    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
    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
    在主合同之外,
    签定补充协议,
    以明确一些
    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以及尚需确定的主合同未约定事项。

    四、购房方税费承担

      
    房价款

    每平方米售价×面积

    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契税

    买方缴纳房价款的
    3%

    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
    的普通住宅减半交,即交
    1.5%


    买卖手续费

    120
    平方米
    (

    )
    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

    1000
    元;
    120-5000
    平方米
    (

    )
    的每套房屋交易
    手续费为
    3000
    元;
    5001
    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手续费

    10000
    元。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
    0.05%


    公共维修基金

    购房款的
    2%


    在申办产权证
    过程中

    登记费

    每建筑平方米
    0.3
    元。

    房屋所有权工本


    每证收费
    4
    元。

    印花税

    每件
    5
    元。

    物业费

    按《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五、验收房屋

    收房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
    其中缺乏规范的收房标准及依据、
    相关法律不健全是重要原
    因,但也不乏来自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收房的隐患往往是在签约时埋下的。

    收房纠纷的主要事由有:

    1
    )延期交房;

    2
    )房屋质量问题;

    3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
    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不能兑现;

    4
    )承诺的规划与事实不一致。

    ●验收材料很重要

    过去,关于收房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所以交钥
    匙就算交付使用。
    一般合同应约定,
    开发商在交房时
    ,


    出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测面积数据》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没有出示以上四个文
    件或者只出示了复印件的,
    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因为不动产房屋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
    证交接手续,
    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要件。
    所以,
    应以开发商向购房者出示有关文件原
    件之日作为实际

    收房日。合同约定的收房日到实际收房日之间的时间应算作开发商的违约
    期,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索赔。
      
    六、获得产权

    《房屋所有权证》
    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所有人,可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
    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的继承权等,都受到
    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房屋可以买卖、租

    赁、赠与、交换、分拆、
    继承、抵押,遇到建设搬迁时可以得到补偿。

    《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
    书”
    。及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商品房购买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商品房所有权的取
    得是以房屋产权证的最后登记完成为准,
    即拿到了产权证,
    购房者才真正成为房屋的所有人。

    ●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
    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
    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
    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购房合同应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明确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

    七、维权退房

        
    我们常说的退房在法律上应当包含三种情况:
    合同被宣布无效、
    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被解
    除。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合同的各方面要件存在严重违法;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合同
    签订过程当中存在欺诈、
    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等情况;
    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是出现约定可以解
    除合同的事由或者出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

    ●约定单方退房条件


    1
    )延迟交房三个月以上。


    2
    )开发商证照不全、虚假。这种情况合同自始无效。


    3
    )无法获得贷款。


    4
    )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5
    )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
    3%



    6
    )开发商不能出示《竣工备案表》
    ,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


    7
    )签约后开发商把标的房屋另售他人或擅自抵押等。
      
    八、综述

    委托方在买房合

    同签订前应认真审查及核实开发商资质,相应物业的规划、审批及备
    案等原始材料并将其复印件作为买房合同的附件;
    应与开发商、
    承租方就相关物业租赁承继
    事项明确约定各自权利、
    义务,
    在此基础上审查并补充购房合同,尽量全面、
    细致的维护己
    方合同利益,避免纠纷的产生。
    全文
    7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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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备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备案情况,您可以通过联网方式,登录所在地房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此过程中,请您输入相关产权人的姓名以及房产证号码来进一步操作。
另外,如果您需要更为详细的信息,也可以亲自前往房管局进行查询。具体的步骤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前往当地房管局的档案管理科室,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如房屋所有者的名称、房产证编号以及登记核准日期等。备案,实际上是指将房屋销售信息与价格向房管局进行申报并得到确认的过程,这其中既包括了开发商的备案环节,同时也包含了购房合同的备案流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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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铺返租协议是否必须签订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签署商铺转租的租赁协议之际,务必要确保协议明确涵盖以下各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签订方必须列明各自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备查阅;
其次,对于商铺的具体地理位置、面积大小及其特定用途应有详细且准确的记载;
再者,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及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支付方式与截止日期亦是不可忽略的要点;
第四,转租商铺的租赁期限亦须在此份协议中给予确切的规定;除此之外,针对可能发生的商铺装修事宜以及未来可能的再次转租情况,同样应该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约定;
最后,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房屋维护修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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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卖房产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之中,对于涉及其追根究底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到关于价格方面的不实条款,这部分内容会被认为是不具备合法效力的。除此之外,在整个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这份备受关注的合同就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首先,如果签署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他/她所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并没有真实的意愿表达,而是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来达成交易,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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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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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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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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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广告范围多大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广告以虚假或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则此种广告行为即构成了虚假广告。具体而言,广告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虚假广告:
首先,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其次,当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以及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再次,广告中使用了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进行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此外,广告还可能会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广告中还可能存在着其他以虚假或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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