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此外,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转手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所谓过失是针对出版淫秽书刊而言,即不知道他人利用提供的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如果明知他人要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构成第一款的“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版行政管理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的管理规定,向他人或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二是所提供的书号被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
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比刑法条文增加了“提供刊号”和“提供音像制品的版号”这两种特征的犯罪,同样要依本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