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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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版他人淫秽书籍,提供书号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比如多次作案、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将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刑期和罚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判几年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判几年

对于为他人提供书号以出版淫秽书籍或刊物的行为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审慎衡量与决定。

通常而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将予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若其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在这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书号、涉及淫秽书籍或刊物的数量较大以及对社会产生了较为恶劣影响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裁量规定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编制、复制、发行、销售及散布淫秽制品的行为,应给予以下惩处措施:

首先,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附加罚金;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可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上但至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要另加罚金;

至于最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面临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惩罚与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所犯罪行并非如此明显、破坏性也非过分强大,例如只是为他人提供书号,以便其出版淫秽性质的书籍或杂志,那么按照以上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将会被判决判处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还需面临罚款或处罚金。

此外,在知晓他人将用于发布淫秽出版物时仍然选择提供此类书号的行为,同样将依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什么处分

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无疑很可能涉嫌触及开设赌场罪。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导目的,而进行此类行为的人,将遭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倘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承担对应的罚金责任。至于具体的量刑范围与强度,将依据诸如场所规模大小、参与赌博人数、赌资金额大小、非法收益高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权衡。此外,若当事人存在从犯情节、自动投案自首行为、或具备定罪后具有立功表现等情况,则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即使未能达到刑事犯罪的严格标准,仍有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

为他人出版淫秽书籍提供书号者,将依法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者,如多次作案、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可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刑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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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刑是怎么样的,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方面的所以我想找一下有关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
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
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是不同的。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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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乡因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被抓了,现在要被判刑,所以我想咨询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行为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可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4]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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