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融资租赁合同审查要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向租赁公司借款,
双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一百二十万元。
从形式要件上看,
“三方当事人
签订两个合同”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某纱厂如受出租方委托亦可直接向购货方订货,
而出租
方直接将货款汇给承租方属于“回租”形式)
,
三方当事人也都认为履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
但实际上承租方纱厂讲不清自己所租货的设备是那些,出租方租赁公司也言不明那些设备是
融资购置,更奇怪的是融资合同的担保方即购货合同的供货方竟然都是纺机公司。因此,这
仍然是一起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借贷合同的经济纠纷。目前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实
体处理意见是:确认案件性质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无效借贷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除依法判令
(
承租方
)
借款如数返还贷款本金外,对约定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利息租金不保护予
以追缴国库,视情节对借款双方给予一定的罚款。因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担保方则对借
款方应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