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履行。复议决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效力,允许申请人等提起诉讼仍然是一种行政救济性的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选择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关因复议决定书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即申请人放弃就行政复议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