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四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实施。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根据人员是否在职实行不同处理。根据你所说的可以定义为参保人员还在职,那么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