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资格证明(经过本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五)授权指界委托书(原件1份);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七)属更名、更址的,提供更名、更址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八)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及地价评估结果备案材料(原件各1份);
(九)属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提供分割或合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图件(复印件1份);
(十)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通知其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发票 (原件1份)领取土地证书。
(十一)属于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供:
1、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3、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1——4项和第10项由转让双方共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