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长江路土方工程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任务
由乙方负责长江路土方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数量按照车头计算。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 运输起止地
起始地:长江路 到达地:重岗
第四条 运输车辆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
第五条 运费结算
运费按车头计算(4.8米车190元/车、5.4米以上车220元/车)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按车头计算,1000车为一次结算单位,一次结60%,每个月结到当月发生总量的70%,余款2014元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燃油供应
乙方运输车辆所需燃油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管理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不得对周边造成扬尘污染、路面污染和噪声污染。
2、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4、乙方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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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签字): 承运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