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 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