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刑法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三个结果,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符合构成本罪在结果方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结果有特别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在重伤结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重伤3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1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本罪在死亡结果方面的要求是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本罪在财产损失结果方面的要求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最后,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协助驾驶人员,如汽车驾驶员、轮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和水手;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纵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交警;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管理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既可能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