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新建物业或已建物业在实施物业管理前应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在出售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但对于建筑物规模过大的项目,还应充分结合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时,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确认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共有或共用关系,如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应划为一个区域;没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可划为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共有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社区因素和建筑规模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以上划分,都应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具体要如何划分,请您咨询项目所在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他们说的才算最权威的)
以上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