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精神,结合我市已出台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号文),现就我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明确按照《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号文)执行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安置房建设、安置实施主体《/spangt;市建设局主管我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