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2.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3. 除董事会载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
4. 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
5. 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 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
7. 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
8. 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9. 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0.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