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经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下述顺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使用:
(1)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大病医疗保险费,汇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依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上述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为确认施工企业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主体资格,协助施工企业加强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管理,在宁施工企业均须向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退款的必备资料。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申请登记表(可网上下载)、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