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