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每一名童工,处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每一名童工,处以罚款300~600元。
(三)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处以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每介绍一名童工,处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每名童工,处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具假证明处以,罚款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