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嫌疑人陈某由于曾经对被害人有过帮助,其利用了这一优势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便以被害人为目标。首先,在客观方面陈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示了两份不同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被害人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里并无此人)。被害人由于陷于陈某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陈某,金额达20万之巨。陈某得款后,并没有用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而是立即采取搬家、停机的方式断绝了与受害人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用于挥霍享乐的腐朽生活方式,至今毫无音讯。由此可见,陈某苦心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无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无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该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诈骗既遂,金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