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 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