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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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人民法院才会进行听证。且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五日之内。就必须将申请书和异议书,副本送给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最后也会做出裁定。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一、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执行听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综上所述,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要进行听证必须要准备听证申请,而且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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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安徽的朋友,之前因为家里的一些纠纷卷入了一个民事案件,听说现在法律有关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安徽的规定,我们学历不高,所以不清楚,请问一下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安徽都有那些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所列情形,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听证,迳行采用书面或者询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章 听证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为三人,审判长为主持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合议庭的成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件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
  
(五)和解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依法负有的举证责任;
  
(四)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五)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前的准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通知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按照听证参加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并附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后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五日内,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召开前,合议庭应当调阅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了解有关情况。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召开前,合议庭应当通过准许听证参加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调取的证据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经听证审查,变更或者追加申请被驳回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赔偿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 听证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五)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除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外,人民法院认为查明事实尚需其他证据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程序中,合议庭不得主持调解,但听证参加人可以自行和解。
  听证参加人自行和解的,听证程序终结。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得出具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异议,听证程序终结。
  其他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必须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以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以及各方听证参加人、参与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章 评议裁决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及时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合议庭应当将裁定或者决定结果及时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裁定或者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应当署名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
  第二十八条 裁定或者决定生效后,案件执行完毕前,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或者决定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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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听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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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听证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包括听证的要求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的三天内进行申请,并且行政机关的听证的七天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一般情况下是公开举行的,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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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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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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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听证程序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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