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一般分为1至10级。
符合评残标准 1级至 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具体划分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有几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