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