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P2P平台风控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经营的范围内,并不涉及相关违法犯罪事由,风控总监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的情况发生。在“车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该P2P平台并非一开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该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资诈骗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经营,有合法合规的项目,而风控总监车某,参与的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部分,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切实履行风控职责,并不等于参与了集资诈骗。本案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甘某,虚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标的,甘某作为风控总监车某的直系上级,要求车某对相关文件进行只做初步的审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权限参与欺诈骗行为,作为风控总监的车某,也因此没有切实履行其风控职责,但是也恰恰说明其在诈骗行为中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了风控职责,但当事人没有实施虚构贷款项目等诈骗行为,也没有为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2017年实施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 14号第10条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三、作为风控经理的高管人员,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是否有所行动?
风控总监由于其职位性质,其往往会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并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提出建议、抗议、申请辞职等,但这些细节往往被当事人认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事项而忽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没有提起。
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细节就应该相当的敏感,因为这些事实就往往能够证明,无辜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够将这些事实加以固定,形成证据,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