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
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
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是不同的。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