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动产质权而言,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质权人享有占有权。对于权利质权而言,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质权人不需要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