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要求的能够。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夫妻,经准许,能够再生育一个娃儿:
(一)两方均为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二)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乡下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子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人或一方从事工商业2年以上以及两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除外;
(三)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四)两方均为乡村居民,女方爸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闺女,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爸妈,已生育一个娃儿的(只适用于姊妹中一人);
(五)两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六)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二婚前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二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娃儿的;
(十)已生育一个娃儿,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持续从事矿井井下做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子,并继续从事井下做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