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称“社会保险争议”,目前暂时按狭义理解为“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但突破之处在于首次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此外,基于社会保险关系产生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例如:
①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后要求返还的;
②因用人单位原因拖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导致待遇(工资)损失的;
③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
④因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未按规定程序为参保职工申领导致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
⑤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劳动保护、休假、工资福利等。
(3)建立(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纠纷等行为之诉不属劳动争议。
(4)下面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要求及泵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不属劳动争议。
这是社会保险法若干意见,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