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会在自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若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若是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