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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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的争取,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像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审理还是驳回。
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接受到了判决通知后,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若拒绝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提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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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异议执行人范围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了法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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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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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法院处理管辖的问问题,不知道细节是什么,大家知道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的范围是多大的呢?
[律师回复] 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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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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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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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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