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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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的争取,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像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审理还是驳回。
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接受到了判决通知后,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若拒绝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提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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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三)执行实践中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两种情形。
①责令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②追加协助义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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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异议审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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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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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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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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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是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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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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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一69条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判决及裁定有异议的,应循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相关判决和裁定;对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于2011年11月9日向第三人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该公司接受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后经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协助执行,本院遂强制扣划乙公司银行账户15万元。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李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执行裁判合议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与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书》等证据,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申请。尽管此异议对本案的执行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对执行进程产生了拖延,影响了执行效率,因此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加以规范限制。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执行异议范畴之外,如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的行为,是法院在面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协调问题,其移送的权利在委托法院,执行义务在于受托法院,因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对此行为不得提出异议。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以上是对执行民事裁定书有异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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