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载体,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实质是请求法院对于公证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公证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公证行为本身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公证行为并非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虽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与要求确认公证书的效力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不能因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而认为法院有权审查公证书的效力。所以,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