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