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你们之间对实现债权没有约定,因轿车并非债务人李某自己提供给曾某的担保,而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所以曾某既可以行使对轿车的抵押权实现债权,担保法物保人保并存也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