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清偿顺序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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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财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如果是用不动产抵押的话,不动产抵押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的,假如先办理了抵押权后办理质权,但抵押权没有登记的,质权优先。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清偿顺序怎么确定

一、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清偿顺序怎么确定?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由此可见,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也很好处理的,只要抵押权的整个操作流程是非常规范的,抵押的这件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先由抵押权人处理,后由质权人受偿,相反如果是先办理了质押的,自然质权人就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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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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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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