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尊重并取得广大业主明确同意的前提之下,物业管理公司得以合理合法地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用。
针对此项费用的收取事宜,需要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最终决策,而业主委员会亦可选择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行使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之职责,相应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获取开展相关服务及维护工作所需的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