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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3-02-12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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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有: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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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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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3.涉案人员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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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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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医院构成非法拘禁罪了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美容领域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首先考虑到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如果其在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医疗活动,那么便可以确定其行为构成了违法。
反之,仅仅是打着医疗的名义,实际上却售卖假冒伪劣药品以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收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过量贩卖被国家明确限制的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等情况,这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行为,而应当被归类为欺诈性质的诈骗行为亦或是非法推销假冒药物、违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而可能会触犯其他相应的刑事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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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逮捕的情形都有什么?
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同时结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发现不可能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的。3、涉案人员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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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会被逮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行为人涉及到聚众斗殴的罪行,则其未必会遭到逮捕。
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那么即便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其他社会危害性行为时,便应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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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存在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可以有把握地推翻已经作出的原判决和裁定结果。
2.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现有证据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或者证明力度不足。
3.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经过细致的核查与验证后,发现其真实性受到质疑且无法被确认真实性。
4.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原判决和裁定所依赖的重要证据未能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而直接予以采纳。
5.在审理某一争议案件时,对于某些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自身在客观条件上的限制,无法自行收集或获取,因此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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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
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如下: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2.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3.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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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贩卖毒品的量刑准则主要基于出售的毒品数量进行辨识严重性以及刑罚期限的划分。
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共分为四个层次,依次是三年以下徒刑、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中,贩卖毒品罪意指行为人为追求利润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依然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毒品的严格管控制度,这也是各类毒品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对象。
若行为人故意将非毒品伪装成毒品或明知是假毒品仍进行贩卖以获取利益,则应被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所贩卖物品为毒品,但实际上存在贩卖毒品的可能性,那么应当被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此外,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情况,应被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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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哪些情形不批准逮捕
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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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特殊的情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简称“侵占罪”、“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
顾名思义,该罪主要聚焦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员工,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帑据为己有,从而达到聚敛财富之目的。
由于此类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故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案员工被揪出并查证属实,必将面临司法机关的严惩。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素;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包括已经在单位占有、管理下的货币及其他财物,同时也涵盖了本单位有权占有但尚未实际控制的财物;
再次,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的;
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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