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存在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可以有把握地推翻已经作出的原判决和裁定结果。
2.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现有证据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或者证明力度不足。
3.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经过细致的核查与验证后,发现其真实性受到质疑且无法被确认真实性。
4.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原判决和裁定所依赖的重要证据未能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而直接予以采纳。
5.在审理某一争议案件时,对于某些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自身在客观条件上的限制,无法自行收集或获取,因此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