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不是所有工伤职工住院都需要护理,护理的前提是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生活自理障碍”规定(一般情形十级伤残只会有很短的时间,甚至没有)。符合护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派员护理,也可以经用人单位同意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计算。 交通、食宿费仅限于外地就医。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一般不存在外地就医,没有该两项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没有营养费,但有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