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人民银行非法集资的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清理整顿的责任。对在《办法》施行
前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
;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负责限期清理整顿。对《办法》实
施后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发
生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因非法集
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
法金融机构一经宣布取缔,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
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
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二是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
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凡属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依
法立案侦察,并宣布取缔。三是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
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已经提供
的,必须停止和纠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
停止支付,未经人民银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四是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非法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对提交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注册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立即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