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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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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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了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措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工商总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措施是什么?

一、工商总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措施是什么?

目前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

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二、社会评论

恶意抢注域名须担民事责任

过去有人因商业目的将别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然后开出高价转让这个域名以获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认定这种行为具有恶意。根据法律,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是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企业在注册后,也是可以依法注册商标,为了确定商标不会让他人随意的使用,也是可以将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在注册了商标后,有不法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恶意抢注,也是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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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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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二)申请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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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02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03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04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05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06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07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08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09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10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1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2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13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14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15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16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17
综合上述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分析,恶意抢注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大家不要恶意抢注商标,否则会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以上就是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维权方面的内容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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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措施
  
1.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员大多以获取信息作为实施犯罪的第一步,没有受害人的信息,作案人员将很难下手或者说无从下手。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方案,从源头着手,强化对网络通讯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信息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管控,坚决不能让信息从公安内部泄露出去,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对于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交换条件出卖个人信息的人员,一经查获,从严、从重处理。
  
2.严格对诸如电话卡、银行卡等实名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严格登记制度,加强对相关信息登记部门的监督。在未严格施行实名制登记的今天,作为办案机关,装备欠佳,所获信息不多,有心办案,却因为线索断裂而无法破案,导致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当实现理想化的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简单的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源头,揪出犯罪嫌疑人,挽回人民的经济损失。
  
3.加大对网络工具的管理力度。电信诈骗一般涉及到通讯工具,而最普通也是作案人员应用最广泛的是电话和计算机,由此可见对网络工具监管的重要性。在侦查过程中,弄清楚案情出现的各个电话号码的关系尤其重要,分清每个号码的作用,比如同一个案件中作案、联系、发送信号、转接、混用等,同时,通过对电话号码的分析和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基本断定电话的角色,从而推断出作案团伙的内部分工特征和组织特点,这样可以使复杂的案件简单化,使复杂的团伙结构明确化。
  
4.注重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防范工作,尽量减少电信诈骗发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特别是面对像电信诈骗这种特征性极强的犯罪,我们更应该注重宣传防范,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从当前形势来看,公安机关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国家统计网得知,全国电信诈骗宣传做得好的几个省市发案率要比宣传力度明显不够的省市低很多,这说明电信诈骗的宣传防范工作做好还是很有成效。关于宣传防范,公安机关可以将此任务由上而下,细化到派出所、警务室,定期,定时,定地的向人民群众宣讲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各种诈骗手段、防止上当受骗的方法、发现上当受骗后的处理方法,向人们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在小区拉横幅等,让人人都知道电信诈骗,人人都懂电信诈骗,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的发生、减少人民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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