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释义】本条是对保证合同内容的规定。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他们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担保法15主债权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是给付金钱的债务、给付货物债务还是支出劳务的债务等。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数量或者价款,比如,主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100万元的债务,这100万元就是主债务的数额。由于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合同中应当对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作出规定,使保证人在订立主合同时就明确其要承担责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