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于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进而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的唯一法定机关,亦有权进行无效婚姻宣告。认为根据不同情况,既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亦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申请权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人陈述的情况,符合婚姻无效条件的,应依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书。